服装退货要求

消费者在网购时,仅凭图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是“无理由”不代表“无限制”“无条件”,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的同时应当满足特定条件。本期小编围绕这一主题整理了相关的裁判规则、专家观点以及法律法规,供读者参阅。

法信 · 裁判规则

1. 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后有权于当日提出退款——李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后于当日提出退款,销售者怠于履行退款义务,消费者请求其退款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原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2年3月29日第3版

2. 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商品应符合完好标准——沈某某诉雅佳百货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七日无理由退货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品完好是网购消费者退货的前提条件,否则消费者不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消费者网购花瓶后在婚礼中装水并插花使用,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势必影响二次销售,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应视为商品不完好,如请求依照“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进行退货,应不予支持。

案号:(2022)浙0192民初2837号

审理法院: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11月10日第7版

3.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收货超过7天后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搜藏公司诉袁某某与卷佰陆拾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购物的本质是基于特殊交易平台上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买卖合同。消费者要求退货,即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现行法律对于网络购物规定了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合同解除权,但消费者收货超过7天后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持有的商品系经营者销售的情况下,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案号:(2015)三中民初字第1077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年第35期

4. 消费者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的需要对商品做出进一步使用及处理,导致其价值明显贬损、影响二次销售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买家诉小李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将购买的花瓶进行装水、插花的行为,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已经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的需要,按照一般公众认知,商品价值已明显贬损,进而影响二次销售,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审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案例来源:浙江高院公众号(浙江天平),发布日期:2022年06月30日

5.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小家诉某购物平台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消费者所购相机属于价值相对较高的电子产品,其出厂时均有原厂封贴作为商品为新品的证明,一旦拆封试用,之后购买的消费者会认为该商品为二手从而导致商品价值明显贬损,进而影响第二次销售,符合一经激活或者试用价值贬损较大商品的特征,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故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法院网,发布日期:2021年3月12日

6. 药品作为特殊的商品,涉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拆封后可能产生不确定的对药品品质的影响,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李某某诉阿里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药品作为特殊的商品,涉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拆封后可能产生不确定的对药品品质的影响,属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经营者在店铺网站页面上标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符合法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合法有效。

案号:(2022)川11民终154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3月16日

法信 ·司法观点

一、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无理由退货制度,实质是赋予消费者在合同缔结之后适当期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赋予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与消费者在特定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的四项例外情形,主要是基于平衡经营者正当利益的需要,是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标准,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者作出对消费者更高保护的承诺。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更优承诺的情况,比如就消费者定作的商品承诺无理由退货。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就该四项除外商品作出无理由退货承诺,则应当遵守其承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同)第2条对此进行了明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目的,是使网购消费者享有与在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购买商品后需要拆开包装后对商品进行查验,如果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未拆封,那么规定无理由退货制度从某种程度上就失去了意义,但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我们认为,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只要不影响商品完好,就依法享有无理由退货权。国外立法例对相关问题也有类似规定,比如韩国《电子交易消费者保护法》(2002年)第17条第2款规定,由于消费者过失而导致商品受损或者损毁的,撤销权消灭;但消费者拆开包装和封套以查验商品的除外。《规定》第3条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值的注意的是,考虑到行政规章等对于超出查验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不完好的判断标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我们规定了但书条款,此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法律”做广义理解,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摘自郑学林、刘敏、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

二、 新兴消费方式的经营者不承担接收无理由退货义务的例外情形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同)的目的。同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是制定本法的目的。为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信心的同时,兼顾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利益,促进新兴消费方式市场的发育,防止消费者滥用这一权利,本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下同)第1款在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同时,规定了以下消费者对五种商品不享有无理由退货权:

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所谓定作的商品,是指经营者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制作而成的商品。例如,按照某个消费者的身体尺寸和特定的款式制作的衣服、按照某个身体残疾的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制作的假肢。消费者定作的商品,符合该消费者所需,但很难符合其他消费者所需。如果消费者无理由将其定作的商品退货,经营者就很难将该商品销售出去,也就会因此而蒙受损失。因此,消费者对其定作的商品,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2.鲜活易腐的商品。

所谓鲜活易腐的商品,是指新鲜、有生命或者容易腐烂的商品,例如鲜花、活鱼等。如果允许消费者无理由将鲜活易腐的商品退货,这些商品在消费者作出退货决定和往返路途的时间内,就很可能死亡或者腐烂,即使没有死亡或者腐烂,其鲜活的程度也会大大下降,经营者会因此而蒙受损失。因此,消费者对鲜活易腐的商品,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所谓数字化商品,是指包括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在内的可数字化表示并可用计算机网络转输的商品。所谓音像制品,是指记录有声音、图像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所谓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在拆开其密封的包装后或者从互联网上下载完毕即可使用,而消费者的使用,比如欣赏或者复制音像制品、安装计算机软件,并不会对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造成可见的损耗,如果允许消费者无理由将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退货,消费者就很容易滥用其权利,例如在欣赏或者复制音像制品、安装计算机软件后,将其退回,并收回所支付的价款。其结果是消费者可以免费欣赏或者复制音像制品、安装计算机软件,经营者却很容易发生经营困难。为此,消费者对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4.交付的报纸、期刊。报纸、期刊刊登的内容主要是新闻、时事评论等,供人们了解当下或者短时间内发生的事件、舆论走向等。

所以,对大多数消费者而言,不仅报纸、期刊超过当日或者一定的时间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且在消费者阅读后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如果允许消费者无理由将交付的报纸、期刊退货,消费者就很容易滥用其权利,在阅读后将其退回,并收回所支付的价款。由此造成的结果是消费者可以免费阅读报纸、期刊,经营者却很难再将退货的报纸、期刊再售出。为此,消费者对交付的报纸、期刊,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在分工越来越细、科学技术发展越来越快的现代社会,商品的种类纷繁复杂,而且新产品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对不宜退货的商品一一列举。为此,本条第2款规定了其他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根据这一规定,除上述4种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摘自何山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85~87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十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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