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皮纳袋鼠是什么档次的品牌(阿尔皮纳是什么档次)

阿尔皮纳袋鼠是什么档次的品牌(阿尔皮纳是什么档次)

作者|邹玉荣

故事的主角是Alpina针织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lpina公司)和东莞袋鼠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袋鼠公司)。

Alpina公司是一家意大利运动服装供应商,其商标由“L’ALPINA”字样和袋鼠图形组成。

东莞袋鼠公司注册商标第1022490号袋鼠图形,指定产品有小钱包、皮夹、手袋、公文包等。

商标号1022490

故事起源于2006年,Alpina公司对东莞袋鼠公司分别申请的第3687889号袋鼠图形和第4110108号“BANDICOOT和Map”商标提出异议。截至目前,双方在最高人民法院经历了异议、异议复审、一审、二审、再审。

上述第3687889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1)和第4110108号“BANDICOOT and Map”(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2)均由原申请人王(东莞袋鼠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于2003年8月25日和2004年6月9日提出申请,其指定使用范围均为第18类钱包、书包和小包。2013年,两个被异议的商标被转让给东莞袋鼠公司。

商标号3687889商标号4110108

ALPINA公司对上述两个商标提出异议时,引用了其商标g 609002“L ‘ Alpina and Map”(以下简称引用商标),该商标由Alpina公司于1993年9月21日进行国际注册,并指定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获准在18种箱子、行李箱等商品上使用,商标专用至2023年9月21日。

针对Alpina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分别于2011年7月20日和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子怡商标第23882号和(2011)子怡商标第31356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1、2不予核准注册,理由是被异议商标1、2与引用商标不一致。

东莞袋鼠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3年3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08544号、商评字(2013)第08877号裁定,裁定东莞袋鼠公司复审理由不成立,不予核准注册商标1、2。

东莞袋鼠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补充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1、2经公司长期使用后已广为人知。北京一中院通知Alpin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异议商标1、2是否与被引用商标近似,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被异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袋鼠图形部分整体相似,但被引用商标“L’ALPINA”的文字部分是其主要阅读部分。被异议商标1没有文字,被异议商标2的文字部分为“BANDICOOT”,因此被异议商标1、2与引用商标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袋鼠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1和2已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市场,而Alpina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引用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和知名度。因此,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被异议商标和被引用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综上,一审法院决定撤销(2013)上平字第08544号和(2013)上平字第08877号裁定。

一审后,Alpina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被异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引用商标经Alpina公司使用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予以有效保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1、2与被引用商标的袋鼠图形在姿态、朝向、构成、色彩等方面均不相同,且被引用商标的文字部分“L’ALPINA”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故被异议商标1、2与被引用商标显著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在此基础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影响对引用商标的保护。而且,Alpina因被引用商标知名度高而要求对其进行有效保护的诉求,与被异议商标是否应当注册没有必然联系。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Alpina公司仍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对阿尔皮娜的申请进行再审。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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